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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農資1號網      分類:農資行情      時間:2012年10月29日      閱讀次數:

近日,備受各方關注的《農藥管理條例》修訂結束了大范圍的意見征求工作,新《農藥管理條例》的出臺進入倒計時。從不久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《農藥管理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中,我們也不難看出新《條例》的導向。

1、生產準入門檻提高,制假售假懲處力度加大

“我們都希望新《條例》早日出臺。”山東省農藥檢定所所長楊理健說,征求意見稿中取消了農藥臨時登記,提高了準入門檻,有利于提高農藥質量,也能促進農藥企業(yè)優(yōu)勝劣汰、做大做強。

有經銷商向記者反映,一些經銷商售賣不合格甚至是過期的農藥,造成了不公平競爭,但受到的處罰力度不大。楊理健解釋說,原《條例》規(guī)定對此種情況的懲處是沒收假劣農藥和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1~10倍的罰款。因為農藥的成本很低,即便是10倍罰款處罰也太輕。對這一問題,征求意見稿中對制假售假的懲處力度明顯加大,不僅處罰金額大大提高(經營假劣農藥的將處以1000元~20000元的罰款,生產假劣農藥的將被處以最低10萬元罰款),情節(jié)嚴重的還將被吊銷相應的農藥經營許可證、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,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對生產假劣農藥和被吊銷相關許可證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,實行10年內不得從事農藥生產經營的行業(yè)禁入制度,5年內不得申請農藥登記。“這樣嚴厲的處罰,使企業(yè)的違法成本很高,嚴重違法被處罰后很難再恢復發(fā)展。”楊理健說。

2、經營許可制勢在必行,經營人員將持證上崗

在征求意見稿中,最明顯的一個變化就是將實行經營許可制度。據了解,自2004年我國取消了農藥經營許可制度,經營單位猛增。許多經營者缺乏起碼的農藥、植保知識,什么農藥賺錢就賣什么,有的甚至把有效成分為零或添加違禁高毒農藥的產品搭配賣給農民,給農產品質量安全帶來了嚴重隱患。

“農業(yè)部門僅僅依靠督查和執(zhí)法是遠遠不夠的,只有實行經營許可,才能從源頭上把關。”楊理健告訴記者,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經營許可。我國農藥經營網點面廣量大,僅山東省農藥經營單位就達5.5萬個。當前農民購藥受經銷單位的影響最大,而大多數經營者由于素質不高,不能識別假劣產品,不能科學指導農民用藥。實行經營許可制,建立農藥經營人員培訓機制,并對經營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,不僅能有效提高經營者業(yè)務素質,而且可以有效遏制銷售國家禁用農藥或其他違法經營行為。

3、培訓提高農民用藥水平,明確使用者法律責任

農藥使用環(huán)節(jié)對從源頭上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至關重要,值得注意的是,此次修訂大大強化了農藥安全使用環(huán)節(jié)的監(jiān)管。征求意見稿中對限制使用高毒農藥實行規(guī)劃定點經營,實行農藥減量計劃,建立農藥使用記錄,大力推廣低毒生物農藥的應用,免費培養(yǎng)農民使用限制農藥,鼓勵專業(yè)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統(tǒng)一使用限制農藥,防止農藥污染環(huán)境和農藥中毒事件發(fā)生,提高農民科學合理用藥水平,這些措施都將保障農藥安全使用,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。

“征求意見稿中還對農藥使用者規(guī)定了法律責任。”楊理健告訴記者,農藥使用者大多數是農民,對他們的經濟處罰很少,但是農藥使用直接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,所以征求意見稿中對不按標簽標注的要求使用農藥的,不遵守農藥安全間隔期的,將劇毒、高毒農藥用于蔬菜、茶葉、中草藥材生產的,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(qū)使用農藥的,使用農藥毒魚、蝦、鳥、獸的,不妥善收集使用剩余農藥和包裝等廢棄物的,均要受到責令改正或懲罰。“從這里也可以看出新《條例》的嚴厲性和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視。”他強調說。

4、建議補貼生物農藥應用,允許登記證有條件轉讓

新《條例》已進入最后的研究議定階段,對新《條例》還有哪些建議和期許?山西省臨猗縣經銷商廉智斌對記者說,生物農藥見效慢,價格相對較高,推廣難度很大,新《條例》能否對農民購買和使用生物農藥有具體明確的補貼和獎勵政策,以更好地推廣生物農藥。

北京市幾位基層農藥執(zhí)法人員向記者反映,建議標簽上增加“生產企業(yè)唯一性信息標識”,例如條碼標識等,特別是高毒農藥、風險性高的農藥應該強制實行,便于管理和追溯,對企業(yè)來說成本也不高。同時應強化鄉(xiāng)鎮(zhèn)基層的執(zhí)法機構和隊伍建設,建議農藥執(zhí)法人員統(tǒng)一服裝,以便提高執(zhí)法權威性。

江蘇天容集團監(jiān)事會主席虞國新告訴記者,農藥登記證受不能轉讓的限制,致使資源不能合理配置,造成重復投資、資源浪費的現象嚴重,可否允許農藥登記證在兼并、重組等情況下有條件進行轉讓。北京三浦百草綠色植物制劑有限公司董事長杜貴生建議,在農藥登記上,對一些公開的室內、外試驗,應不再進行重復性試驗,可在必要時組織同一有效成分企業(yè)聯合進行驗證試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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